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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
[浏览次数:158    最后修改时间:2013-06-26]

各班级:

根据《学生手册》规定,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每年秋季学期开展,现就2013-2014学年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知如下:

一、 认定范围与条件

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、困难和特别困难三个档次。(三个档次学生总数不超过班级总人数的20%)

1、一般困难学生:能支付全部个人生活基本费用及部分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。

2、困难学生:能勉强支付个人生活基本费用,但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作为认定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:

1)城乡低保家庭或持《特困职工证》人员子女。

2)父母双方或一方残疾,导致家庭经济困难。

3)单亲家庭,只有父母中一方提供本人经济来源,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。

4)多子女上学,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。

5)双下岗(指父母均下岗),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。

3、特别困难学生: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,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作为认定特别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:

1)无生活来源、无法确定抚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。

2)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。

3)家庭经济困难的革命烈士子女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。

4)家庭无收入(指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)的学生。

5)家庭经济困难的重病户学生(指学生本人或学生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重大疾病)。

6)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,并造成重大损失,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。

符合上述条件,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,道德品质良好,生活简朴的困难学生均可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。

二、认定机构与职能

以班级为单位,成立以年级辅导员任组长,班主任、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,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。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,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,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,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%。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,其成员名单、评议时间及地点于96日之前报学工办,并在本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,公示无异议后,认定评议小组开始开展认定评议工作。

三、认定程序

在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:

1、材料准备

本学期放假前,各班级组织需申请认定的学生领取并认真填写《南京交院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》(以下简称《调查表》)及《南京交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》(以下简称《申请表》)。(如有新增认定的学生,需填《调查表》和《申请表》;如已被认定的学生家庭情况无变化,只填写《申请表》)。

首次申请贫困生认定的学生除了提交《调查表》和《申请表》之外,还应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,包括:

1)由学生家庭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。

2)由学生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成员构成的户籍证明复印件:以便防止出现“非农户口”人员务农的现象。

3)家庭成员患重症的,应有县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历及相关证明材料。

4)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(下岗证、低保证、残疾证),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。

5)家庭遭受灾害的,应提供学生家庭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。

2、资料审核

9月份开学后第一周,学生将填写完整的《申请表》及经生源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确认的《调查表》)(首次申请的学生还须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)上交班级认定评议小组,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核实信息是否完整、有效。

3、民主评议

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《调查表》和《申请表》,统筹考虑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、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等有关情况,认真进行评议,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档次,并于913日之前报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。同时,将《调查表》、《申请表》、《困难学生信息表》(电子档)报年级辅导员处。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重点考虑孤残学生、烈士子女,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、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。

4、信息反馈

班主任负责将初步评议结果告知申报学生。如师生有异议,可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。

5、学院认定

本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。重点对有异议的个案进行讨论,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。

6、公示

本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,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,以通知形式在学院公告栏、学院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。

2013-2014学年开学后1个月内完成在校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。

附件1:家庭情况调查表

附件2:困难学生认定申请

附件3:贫困生信息库表格

 

 

 

二○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